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原告廖育林与被告王碧波及第三人林运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08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14176.27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8461.6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佘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