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傅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
二、冻结张某某自愿为申请人王某提供担保的(开户行: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1021700244284738)银行存款
1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王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智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