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令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忠,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系分支机构,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秀丽 审判员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佳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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