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以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先国,湖南省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先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以炎与被告尹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以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先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先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余以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先南偿还余以炎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尹先南承担。事实和理由:余以炎与尹先南系邻村人,2018年4月8日,尹先南因资金短缺一次性向余以炎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为1年。现余以炎多次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请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尹先南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余以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尹先南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余以炎提交的双方身份信息材料复印件、借条原件能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尹先南向余以炎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2018年4月8日余以炎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00元借款人:尹先南”,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约定利息,余以炎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尹先南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余以炎与尹先南达成借贷合意后,余以炎按约支付借款,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尹先南应当按约偿还借款。对余以炎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尹先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余以炎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尹先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