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华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冯肖妙,女,****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冯肖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杭州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宣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