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云涛,男,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4刑初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云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1.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