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兴然,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守积,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韩兴然申请执行马守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

二、2021年3月2日、3月2日、3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已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被执行人马守积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后给付)。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履行能力未主动履行,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2821执65号一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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