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努尔麦麦提·艾散,男,维吾尔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岳普湖县。
原告:阿不都沙塔尔·吾拉木,男,维吾尔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岳普湖县。
被告:高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努尔麦麦提·艾散、阿不都沙塔尔·吾拉木与被告高文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努尔麦麦提·艾散、阿不都沙塔尔·吾拉木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努尔麦麦提·艾散、阿不都沙塔尔·吾拉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律规定,予以准许撤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努尔麦麦提·艾散、阿不都沙塔尔·吾拉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7.78元,减半收取计1288.89元,由努尔麦麦提·艾散、阿不都沙塔尔·吾拉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