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

法定代表人:黄振邦,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陈初,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汝钦,系改行职工。

被执行人:成海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太平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海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成海潮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833.2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142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海潮于2021年6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成海潮定于2021年6月22日前支付完毕按照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1421元、房屋开锁费350元给申请执行人公司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双方同意在执行阶段达成的本和解协议参照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每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如被执行人成海潮没有按约履行,适用前述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三、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解除对被执行人成海潮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冻结。待被执行人成海潮履行完毕全部分期支付款后,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海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4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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