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世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执行人:张贤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世兴与被执行人张贤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2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贤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贤晖发出限制消费令,且被执行人张贤晖在本院(2021)闽0424执28号案件中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贤晖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贤晖有可供执行财产。 4.对于被执行人张贤晖名下车牌号为闽GB××**的斯柯达牌汽车,本院已2021年1月21日在(2021)闽04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夏发林与被执行人张贤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该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控制,亦无法进行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黄世兴表示在本案中无需轮候查封该车辆。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5.本院通过到宁化县不动产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张贤晖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6.因被执行人张贤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但因被执行人张贤晖去向不明,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7.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到被执行人张贤晖位于宁化县××镇××村××号的住址进行传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张贤晖,据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张贤晖早已不在该村居住。2021年4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张贤晖位于宁化县××镇××村××号的住址进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贤晖不在家,据其邻居反映,该处房屋已很久无人居住。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陈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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