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负责人:赵中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付喜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通化市。
被告:姜艳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通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付喜荣、姜艳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喜荣、姜艳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付喜荣、姜艳卫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付喜荣、姜艳卫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借款本金113596.19元、利息4804.33元、罚息1029.21元,合计119429.73元(以上利息和罚息为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的金额,以后发生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偿还止)。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对借款抵押物二道江区东兴路威龙山下综合市××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和第FQ00019280号、建筑面积90.68平方米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付喜荣、姜艳卫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付喜荣、姜艳卫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贷款18万元,用于购买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兴路威龙山下综合市场2号楼2-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和第FQ00019280号、建筑面积90.68平方米房屋。贷款期限为120个月,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贷款余额利率4.72‰,逾期罚息利率在月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期数120期。合同同时约定如被告付喜荣、姜艳卫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付喜荣、姜艳卫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付喜荣、姜艳卫在履行了46期还款义务后,从第47期开始没有还款。截止到2021年1月,已连续10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付喜荣、姜艳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据存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付喜荣、姜艳卫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付喜荣、姜艳卫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付喜荣、姜艳卫以其自有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在被告付喜荣、姜艳卫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下,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付喜荣、姜艳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付喜荣、姜艳卫未如约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请求被告付喜荣、姜艳卫立刻返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以及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喜荣、姜艳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借款本金113596.19元、利息4804.33元、罚息1029.21元,合计119429.73元(以上利息和罚息为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的金额,以后发生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偿还止)。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对被告付喜荣、姜艳卫抵押的二道江区东兴路威龙山下综合市××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和第FQ00019280号、建筑面积90.68平方米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4元,由付喜荣、姜艳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