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希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业,滦县榛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滦县鑫源液化气站,地址:滦县榛子镇白草洼村。
负责人:张丽英,该公司投资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希宝与被告滦县鑫源液化气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希宝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希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希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