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希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业,滦县榛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滦县鑫源液化气站,地址:滦县榛子镇白草洼村。

负责人:张丽英,该公司投资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希宝与被告滦县鑫源液化气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希宝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希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希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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