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1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79A。 法定代表人:梁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枝特区形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KEX74D。 法定代表人:吕选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形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1月,被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两基”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参与招标并中标,2016年12月6日,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正式通知原告中标结果,中标金额为6629.316万元。原告中标后即按照要求履行供货义务,向各小学供应了设备清单上的全部器材及设备,被告对原告所供货物作出全部合格的定论,原告已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2600万元,仍拖欠货款4029.316万元,利息损失105.698654万元,共计4135.014654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29.316万元,赔偿利息损失暂计105.698654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为六枝特区教育局,并不在该院辖区内。另原告住所地也不在该院辖区内,原告向该院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苏0113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4月7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案涉标的额为4135.014654万元,根据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为由,报请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被告六枝特区形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合同争议所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亦明确约定了“签定地点:六枝特区教育局”。该地域管辖的约定属有效约定。现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4135.014654万元,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不属于贵州省行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第二条的规定,案涉合同签订地所属辖区内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仅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代艳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唐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毛毛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