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一、案件基本情况 1.交付方式:借款汇入被告郭建明的存款账号:800×××××××××××763。 2.交付金额:120000元。 3.交付时间:2017年8月1日。 四、还款、欠款情况 1.欠款本金、利息:113098.94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4569.33元。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审理经过

原告因本案诉讼与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5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参与案件的一审、二审(如有)、执行,原告支付律师费411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21786.27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121786.27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年8月1日,被告郭建明通过“广东农信”APP与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消费易电子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借款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目前尚欠原告本金113098.94元及截至2021年1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4569.33元。以上事实有贷款信息截图、账户贷款明细、贷款本息清单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将借款发放给被告郭建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3098.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569.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消费易电子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118元,4118元是原告为主张债权而聘请律师而产生的,根据合同的约定,该笔费用是因被告违约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有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3098.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569.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后息从2021年1月22日按《消费易电子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郭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4118元给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计1368元,诉讼保全费1129元,合计2497元,由被告郭建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其预交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2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以在履行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丽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邝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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