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执行人:林明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林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8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建军已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理财部门、保险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控制及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调查和处置结果表示确认,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债权为16175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