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墨玉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和垦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曾减刑2次共减刑1年6个月。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表扬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米热阿卜杜拉·麦麦提阿卜杜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