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健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卓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健涛与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健涛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罗健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8月23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2021年3月30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卓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12到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9号201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对外营业,公司办公场地已被其他公司租用。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罗健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罗健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243元,尚有372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健涛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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