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湖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日照市**港区上海路**号(中盛国际商务港)**室组织机构代码56253037-X。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省日照市海滨**路**(海滨商贸中心沿街**区)织机构代码05497293-X。
法定代表人:杨其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住所地:江苏省灌**县经济开发区**区西区(肖八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6639520-5。
法定代表人:杨其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净雅食品股份,住所地**京市丰台区丰**路**号**号楼**层**室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8023619-5。
法定代表人:张桂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郭雯娟,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住山**省烟台市莱山区区。
被执行人:徐正财,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住山**省烟台路芝罘区罘区。
被执行人:张淑玲,女,汉族,1973年8月21,住山**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区,
被执行人:日照富,住所地山**省日照市**港区海滨商贸中心沿街(**区)**幢**单元002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52301761。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华、郭雯娟、徐正财、张淑玲、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日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且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雯娟在中国工商银行02×××70账户内存款4551026.00元。2017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郭雯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存款131700.00元。2018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华、郭雯娟、徐正财、张淑玲、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2018年7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