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金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杨培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西湖庭苑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19972877。 负责人:代续勇,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姜金全与被告杨培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金全撤回对被告杨培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