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光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刘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与建通街交叉口西北角河北国际商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79152K。
法定代表人:何英敏,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道诉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刘忠宝、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光道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光道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