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袁雪瑞。
被告:甘梅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泽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