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象山区园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129号。
业委会主任:李水凤。
被告:邱素珍,女,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象山区园林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邱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象山区园林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象山区园林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