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1265300XL,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
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河南恒和德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5XMFA63,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风穴区凤凰城南门103号。
法定代表人:邢志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7613039E,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杨楼镇渠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红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尹素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杨跃飞,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1××××××××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恒和德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杨红亮、尹素云、杨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