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A有限公司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6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搬离上海市长宁区XX村XX号XX室房屋,并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每日人民币191.78元标准计算)。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向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约谈双方当事人,责令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填写财产申报表,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令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提交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交由申请人执行人审阅、保管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委托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下落进行调查,查无结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至上海市长宁区XX村XX号XX室房屋张贴搬迁公告 2021年5月19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5月24日 因拒不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树钱采取拘留措施 2021年6月17日 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主动搬离上海市长宁区XX村XX号XX室房屋,并将钥匙交至法院 2021年6月17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2021年6月17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下落不明 2021年6月17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将涉案房屋钥匙交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21年6月18日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B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5.7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实际执行到位债权3,225.70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蔡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