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银泰大厦16-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78264L。

负责人:闵乙铎。

被执行人: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沿江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95916441Q。

法定代表人:杨昌岳。

被执行人:湖北联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43488888W。

法定代表人:周仕军。

被执行人: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0026479E。

法定代表人:杨昌岳。

被执行人:浠水十月都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2207233X2。

法定代表人:冯五意。

被执行人: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3740444A。

法定代表人:刘国喜。

被执行人:杨昌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程卓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湖北联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浠水十月都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昌岳、程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将其对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等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2018年10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至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本案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并享有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利。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大部分均在浠水,执行依据(2018)鄂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的抵押财产也均在浠水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8)鄂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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