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德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城关镇清凉劳务移民安置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居民,49岁,住宁夏隆德县红崖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隆德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隆德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已付清所欠原告物业费。故原告隆德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可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