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地址:麻江县杏山镇。
负责人:陈俊,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寿瞻,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祥国,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杨仁祥,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王朝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诉与杨仁祥、王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3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9975.2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00元、受理费525.00元。在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一、王朝友提出在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20000.00元、杨仁祥在2021年7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从2021年8月开始王朝友每月最少偿还200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同意;二、案件受理费525.00元王朝友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执行费650.00元王朝友已支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