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221房。
负责人肖江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然,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果,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勇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408号综合宿舍楼10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利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聚友迅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号金鹰文化创意园1、2、3号厂房、4号配套服务用房502-6房。
法定代表人涂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自然、苏果、长沙市勇达速递有限公司、湖南聚友迅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