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6271U。

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波,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昌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任凌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昌义、任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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