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青(系王林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琳与被上诉人王金英、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林(借款人)通过量硕宏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平台服务商)与案外人么立梅(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借款人通过陕坝农商银行存管账户充值足额应还金额登录平台系统点击还款;或者借款人在陕坝农商银行存管账户充值足额应还金额后由居间方向陕坝农商银行发出划付指令由陕坝农商银行进行划付还款。本案中,量众征信新民分公司系量硕宏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案外人苏延丹系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上诉人王琳系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王林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0万元打到上诉人王琳银行卡中进行还款,上诉人王琳是否将该还款转至量众征信新民分公司,量众征信新民分公司是否将该还款转至量硕宏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量硕宏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否将还款转至案外人么立梅,以上事实均未查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时,应当将量众征信新民分公司、量硕宏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么立梅追加为本案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退回上诉人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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