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小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3027号判决,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国在判决生效后付原告谢小彪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国存款2439.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