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小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3027号判决,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国在判决生效后付原告谢小彪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国存款2439.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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