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玲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冈扉,总经理。
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8号院3号楼2层B2088房。
负责人:冈扉,总经理。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2幢-1层-101内A02-005。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业创外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24。
法定代表人:张长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原告丁玲霞与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钜公司)、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百润公司)、北京业创外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创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丁玲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丁玲霞认购的通盈优质项目应收账款5号17764、福晟集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多投项目七期二次开放期应收账款171222、福晟集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多投项目三期二次开放期应收账款171147的《认购协议》和《产品认购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业创公司立即返还丁玲霞投资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算,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润钜公司、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润钜公司、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业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业创公司作为金融理财产品发行人通过润钜公司运营的亿百润网络平台和APP对外发售前述17764号、171222号、171147号产品。据产品说明书和认购协议载明,17764号、171147号产品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备案;171222号产品在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备案。其中17764号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年化)8.5%; 171222号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年化)8.8%;171147号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年化)8.31%。2017年7月,王飞自称是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润钜公司的控股股东)员工向丁玲霞宣传和推荐亿百润网站上的金融理财产品,称这些产品经官方交易所备案,保本保息保安全,并帮助丁玲霞在亿百润网站注册会员,绑定丁玲霞的银行账户,获取账号和登录密码。此后王飞一直向丁玲霞推荐一些金融理财产品。丁玲霞在王飞的协助和推荐下,基于对具有官方背景的上述二家交易所的信任,便通过亿百润平台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认购17764号产品,认购份额10万元,到期日2019年12月31日;于2019年5月28日认购171222号产品,认购份额20万元,到期日2021年1月21日;于2019年7月11日,认购171147号产品,认购份额10万元,到期日2020年11月20日。上述产品均由业创公司发行,且均声明已经合法登记、备案。认购当日,丁玲霞将认购对价转入亿百润公司存管专户,并通过亿百润网络平台与业创公司签订《企业应收账款产品认购协议》。认购协议载明甲丁玲霞认购业创公司发行的企业应收账款产品以及产品的备案机构,服务商润钜公司(亿百润平台),资金存管服务方亿百润公司。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等均系网络自动生成,无需丁玲霞本人签名。同时丁玲霞又与运行亿百润网络平台的平台服务商润钜北分公司就相应目标产品签订了《产品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这些协议也均系网络自动生成,无需丁玲霞本人签名,但这些协议、补充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附件明确甲方认购的产品已在交易所(交易中心)依法登记、备案,且协议中对目标产品均以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产品名义进行表述。《产品说明书》还载明:“本产品仅向交易所(交易中心)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售。”而丁玲霞并非该交易所(交易中心)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不具备购买责任,但业创公司、润钜公司、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此外,《产品认购补充协议》也明确载明认购产品系在交易所(交易中心)依法登记、备案的合法产品,亿百润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实现产品利益,对本息代为进行划款清偿。甲方投资的目标产品完成出让之日止,甲方对目标产品投资期限即终止,对该目标产品份额支付给甲方的结算收益以甲方实际持有该应收账款份额的天数为准。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各方承诺并保证其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保证其认购及转让的目标产品合法、有效。现丁玲霞认购的案涉金融产品均已到期,但业创公司至今未依约向丁玲霞兑付本金及相应收益,润钜北分公司也未依照《补充协议》向丁玲霞进行划款清偿。日前,丁玲霞经查询得知案涉产品并未在相应交易所(交易中心)备案,且大交所已经正式发布声明否认其发布过任何金融理财产品,前海航交所也早在2018年7月30日即声明退出相关金融服务业务。丁玲霞认为:案涉产品发行人业创公司、平台服务商润钜北分公司、产品服务商润钜公司等明知案涉理财产品未经官方交易所(交易中心)备案,却在亿百润网络平台上、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在合同中虚假宣传和表述,称其产品系在交易所(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合法的金融理财产品,误导丁玲霞认购其产品,且业创公司、润钜公司、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明知丁玲霞没有在交易所开户,不具备认购资格,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其行为共同构成合同诈骗,使丁玲霞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认购行为,丁玲霞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认购协议与补充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润钜公司、润钜北分公司、亿百润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涉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丁玲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 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