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星摩尔(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丽芳,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溦,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市陈古韵风火锅店,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 投资人:初建平。 被告:初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7301312415。 被告:沈阳古韵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钟波。
审理经过
原告星摩尔(沈阳)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陈古韵风火锅店、初建平、沈阳古韵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星摩尔(沈阳)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艳娟 书 记 员 曹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