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文飞,男性,1970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肖润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文飞申请执行肖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内06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柴油款326100元、柴油款313500元的利息、诉讼费6192元,执行费4884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8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内06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