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付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娟,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1778603F。
法定代表人:董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711625445B。
法定代表人:陈明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付秀兰与被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付秀兰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秀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付秀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