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廖清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李军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军正、陈国伟、李小卫责令退赔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廖清宇、李济明、李翠媚、李济杰、李新花、李翠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廖清宇、李济明、李翠媚、李济杰、李新花、李翠玲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廖清宇、李济明、李翠媚、李济杰、李新花、李翠玲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廖清宇、李济明、李翠媚、李济杰、李新花、李翠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