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康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