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78085。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克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朱永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高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孙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潘加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孙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马庆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辉煌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周圩乡赵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773886575(1-1)。
法定代表人:孙克年,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钱光辉、张传红、孙克年、朱永爱、高婷婷、孙辉、潘加快、孙群、马庆峰、安徽省凤阳县辉煌石英砂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