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廷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会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罗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廷进与被告曾会鲁、罗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廷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会鲁、罗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7600元,并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0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工地需要,租用原告挖机作业。2019年8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费用57600元。结算后,双方将该欠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双方约定被告定于2019年10月14日归还,每月利息按3%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曾会鲁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罗洪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会鲁、罗洪因工地建设需要,向原告张廷进租用挖机。2019年8月14日,二被告与原告结算差欠原告租金57600元,被告曾会鲁、罗洪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廷进人民币57600元整,大写(伍万柒仟陆佰元整)并于2019.10月14日归还:利息并按3%计算,利息每月支付,到期未付以本人车辆抵押,借款人:曾会鲁、罗洪(签名、捺印)2019.8.14.。当日,二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机,经结算二被告差欠原告租赁费57600元,二被告以出具借条方式向原告承诺了支付租金期限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10月14日支付租金。2019年10月14日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应按借条约定从2019年10月14日支付利息,但利息约定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关联权威案例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从2019年10月14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9678.67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曾会鲁、罗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廷进租赁费47600元以及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9678.67元;

二、被告曾会鲁、罗洪于关联权威案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廷进支付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7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被告曾会鲁、罗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 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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