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渠什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思县那琴乡。 诉讼代表人:陆文学,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苏**,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渠什第二村民小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江被执行人苏耀光种植于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搞谷、三分银粮”山上的桉树清除,并将土地归还。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清除桉树的条件未具备,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62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