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被保全人):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11层1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40865L。 法定代表人:黄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伟、张寅明(实习):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叶金波(申请保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申请人姜义平(申请保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代理人:万俊锋,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黄奕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鼎市。 被保全人:王尔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身份证住址陕西省韩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叶金波、姜义平与被告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黄奕成、王尔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叶金波、姜义平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黄奕成、王尔玉名下的价值23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交永城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为其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9月8日本院审查认为叶金波、姜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2020)赣0429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黄奕成、王尔玉名下价值2320000元的财产。 2020年9月30日被告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232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并以案外人高杰芝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解除保全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而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使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现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为503.74万元的案外人不动产提供反担保,该房产评估价远远超出本案诉求金额,并结合本案其他两被告(黄奕成、王尔玉)送达困难(其中黄奕成两次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电话无法联系)、该房产将来难以执行变现等情况可能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对你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被保全人)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锋 审判员 刘少波 审判员 周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