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村民,住本村××号。

被告:张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居民,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华与被告张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欠款11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关系,双方都在三晋汽配城经营汽车配件。被告的经销部位于是三晋汽配城1栋16号。2018年被告陆续从原告三晋汽配城拿汽车配件,共计11900元,被告口头承诺年底付清货款,2019年元月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屡次催要无果,被告从三晋汽配城撤摊,回了老家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经向其偿还了货款178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其货款101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林杰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如下:欠条。被告张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元月6日,被告张林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玉华货款壹万壹仟玖佰元整。欠款人:张林杰2019.元.6。”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均在三晋汽配城经营汽车配件,被告从原告处提走价值共计11900元的汽车配件。被告共向其支付1780元,被告是通过微信转给了原告的妻子,2019年1月17日转了800元,2019年4月2日转了500元,2020年6月1日转了300元,2021年3月19日转了180元。现尚余1012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张林杰与原告李玉华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被告张林杰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林杰支付其所欠付货款10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玉华货款1012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张林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