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海峰,男,蒙古族,住新巴尔虎右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海峰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
2153314207000878XX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81.5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布日古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那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