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曹宇翔,男,21周岁,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曹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婷婷因联系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婷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