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翔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学工街24号6-2。
法定代表人:葛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民丰农资经销处,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杨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翔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民丰农资经销处、刘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民丰农资经销处、刘桂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民丰农资经销处、刘桂荣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民丰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刘桂荣)、刘桂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不动产查询、银行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民丰农资经销处、刘桂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翔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大连翔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