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晓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尼拜尔·塔依尔江,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里路96号。
主要负责人:杨祥松,该分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晓萍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4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杜晓萍申请再审称,我提交新证据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杨祥松出具的借条,证明杨铖与杨祥松的合伙纠纷已履行完毕,与本案无关。我提交新证据二:照片、视频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5月至9月间我都在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货场工作。我与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二是我从事的是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我提供的劳动是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的业务组成,故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原审人民法院判令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不予支付我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错误。我丈夫杨铖与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杨祥松之间的合伙问题与本案无关,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主张我在托运部收取货款以抵扣杨铖的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晓萍提交的新证据一,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杜晓萍提交的新证据二,并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无法证明杜晓萍与华兴伟业一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中,杜晓萍提交的交接清单、证人证言、社区告知单、《自主办票终端设备服务协议》等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其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接受华兴伟业一分公司的劳动管理,杜晓萍亦认可其工资系从其收取的货运费中抵扣,但又并未提供抵扣标准及金额的证据,无法证明杜晓萍向华兴伟业一分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故杜晓萍主张其与华兴伟业一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杜晓萍与华兴伟业一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杜晓萍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法无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案外人杨铖与华兴伟业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杨祥松之间的合伙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杜晓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杜晓萍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