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绪开,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瑞检一部刑诉[2021]Z163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绪开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双枪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洪源村程家河路段与严某驾驶的苏Ex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的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绪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绪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绪开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绪开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绪开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绪开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绪开因上述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700元,根据一事不二罚,公安机关已执行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绪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小娟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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