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刘国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刘文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朋申请执行刘文超、刘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7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朋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