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瑞刚,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亚森库尔班,男,出生于****年**月**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瑞刚与被告亚森库尔班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瑞刚、被告亚森库尔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瑞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电动车款4,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日,被告方在原告处赊购价值4,300.00元的电动车,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致使原告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亚森库尔班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森库尔班应付原告丁瑞刚电动车款4,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被告亚森库尔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