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
被告:王有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喜与被告王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忠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有山于2010年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万元,用于被告做生意,后因年头太多,双方约定2020年年底前给付原告2万元(包括1万元利息),并于2020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2万元欠条1张,现已过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有山未作辩称。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凭证1份。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王有山因做生意用钱,于2010年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年底前给付原告2万元(包括1万元利息),并于2020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2万元欠条1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凭,被告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有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喜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